***与玛多县扶贫开发局、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玛多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9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626民初15号
原告***,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徽,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多县扶贫开发局,住所地青海省玛多县西大街16号。
被告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路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格桑喜多新区。
原告唐鱼铭与被告玛多县扶贫开发局(以下简称扶贫局)、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
原告唐鱼铭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26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6月3日-11月3日的延期利息合计125662.5元(暂计算至停工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初,被告山水公司、青厦公司承建了玛多县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第一标段、第十四标段的54套安置房建设,每套163000元,共计8802000元,后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2017年6月3日唐鱼铭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并按时完成了施工内容,与被告负责人**和监理公司对施工量完成情况进行了结算,施工期间,被告仅支付190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山水公司与被告青厦公司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关系,原告将两被告合并起诉属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驳回原告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鱼铭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65元,退还原告唐鱼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宽太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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