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野模型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野模型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35元,由原告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