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5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民初1969号
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21663832F,电话:15833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原邯郸县)高新技术产业园309国道内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6732310657,电话:18942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鑫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7元,减半收取1253.5元,由原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绪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栗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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