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6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4944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冀0208民初49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华泰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广同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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