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费文权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7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8民初165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万兴金地汇商业街B区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9499790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1.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