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分公司与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1171号
申请执行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285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玉小区88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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