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家谊、***与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26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顺民一初字第144号
原告郝家谊,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明,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小晶,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小丽,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抚区。
被告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200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46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顺城区。
原告郝家谊、闫小晶诉被告抚顺天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天缘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已通知其在合理期间内预交,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金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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