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影等83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2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423执恢391号
申请执行人:***(等83人),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清原县。
申请执行人:陈影(等83人),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清原县。
被执行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珲春街4号。
被执行人:**,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清原县。
本院在执行盛玉祥、陈影等83人与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穷尽网络查控等执行措施,并通过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周围群众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执行期限将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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