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麦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19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34858号
原告:上海麦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艳,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麦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买卖合同而非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及内容均为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类,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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