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2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8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律师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38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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