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闽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2870号
原告:杭州闽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2号6幢2层A区2031-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6X0X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467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闽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闽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闽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4减半收取2717元,由原告杭州闽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辰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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