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09-11-24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湖德商初字第2022号
原告祝**,
镇毛山村茅山村60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
中兴南路634—6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与被告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
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
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8.50元,由原告祝**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民事案件审结报告
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202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09.9.18
结案日期:2009.11.24
适用程序:普通
原告:***
被告: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原告祝**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理意见: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8.50元,由原告祝**负担。
备注:
承办人:
书记员***
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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