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09-09-08
***与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湖德商初字第1597号
原告***,1965年1
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乾元镇联盟村。
委托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
中兴南路634—656号(注册号33052110600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加诉讼,在开庭前也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民事案件审结报告
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59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收案日期:2009.7.17
结案日期:2009.9.8
适用程序:简易
原告:***
被告: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要事实: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
前也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理意见: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
承办人:书记员:***
审批意见:同意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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