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力诚投资有限公司、临沂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11执异87号
申请人:山东富力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洋洋,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盛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临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7年5月2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9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沂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混凝土钱28337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临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混凝土款及违约金在其未付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义务。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法律文书作出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鲁1392执339号。2018年1月2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临执指字第1号执行裁定,该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执行案件号为(2018)鲁1311执64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将在上述执行实施案件中对二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偿转让予申请人享有。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上述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协议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有偿转让给申请人享有,并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上述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山东富力诚投资有限公司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1执6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解文慧
审判员**东
审判员主父洪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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