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9037号
原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71130906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81005496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北星宇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国营沙市农场杨场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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