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5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540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开发区东区(宿迁市金频果纺织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及国有土地,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银行存款并查封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上述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111执54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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