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11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04执保527号

申请人***,女,1956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

被申请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德祥,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新原立交桥。

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阳光丽城二期5楼。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申请人***,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借款未偿还,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交通局的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黑山头至室卫段边防公路工程六、七标段的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700000元和工程款人民币70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财产限额在1400000元之内。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赤房权证松字第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交通局的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黑山头至室卫段边防公路工程六、七标段的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700000元和工程款人民币7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赤房权证松字第XX**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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