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克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

执行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0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91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紫竹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泰克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泰克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见结案报告),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391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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