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险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1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5786号
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9号附4号院。
法定代表人于民,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56元,减半收取23528元,由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彭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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