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山西静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7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6民初570号

原告:吕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静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静乐县鹅城路文昌苑小区门口外11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静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美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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