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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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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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湖德商初字第370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莫干山经济开发区长虹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劳动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利新,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戴北村塘涯村45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4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请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3513.72及逾期利息损失4011.6元。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要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赔偿延期交货赔偿金44000元。

本案简要事实:2010年7月12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实际尚欠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2250.91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确有延期交货情况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欠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2250.91元,双方同意按16000元结算,被告(反诉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反诉被告)可以按35000元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扣除已支付部分)。

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西溪玻璃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放弃反诉诉讼请求。

五、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

六、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判员***

 

 

 

00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潘丽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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