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9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南、新发街西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竹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2951.64元的执行裁定书,现已将扣划的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