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与辽源市水利局(水务局)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20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辽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扬,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源市水利局(水务局)。
原法定代表人:彭福。
现任法定代表人:***(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辽源市水利局水政科科目。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水利局(水务局)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执行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所涉及机关的资产不予查封和处分财产,申请人也不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水利局(水务局)执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申请人未执行的债权。
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群利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光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