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7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4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1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1186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41民初1656号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除通过另案(2017)渝0241执1145号执行案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6600元中剩余的19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溪口镇投资开发有一块土地,但经询问作为土地管理方的溪口镇政府,该块土地相关手续不完善,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及处置。2018年4月23日,本院通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院,向其详细说明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从当前情况来看,被执行人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按照法律规定,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对此也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臣
审判员严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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