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5财保19号
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中路16号1幢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9904725C。
法定代表人:谢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79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营业部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依法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园区支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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