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3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1HYK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红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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