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服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9-18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龙民二初字第381号
原告范莹。
委托代理人杨欢***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炜,***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莹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莹诉称,原告向卖卡方购买电话号码13016XXXXX,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在海甸岛二东路营业厅办理过户,原告与被告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格式合同《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但是,2013年4月27日,中国联通海口市白龙南路营业厅在原告未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厅办理,也未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名下的号码13016XXXXX过户到他人名下;另有号码13016XXXXX,此号于2013年4月8日入网,至今已使用一个多月,被告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在原告未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厅办理,也未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名下的号码13016XXXXX过户到他人名下,事发之后,原告曾两次到联通营业厅当面协商处理办法,多次电话联系协商,并通过“10010”语音服务台报请处理,但事隔近一个月时间了,联通公司仍然未予处理,原告已向12315投诉并向“直播海南”反应此情况。根据《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约定,被告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具有相对应的义务,即只有在原告亲自到场或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号码过户。如今被告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在原告未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厅办理,也未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名下的号码过户给其他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将13016XXXXX和13016XXXXX号码过户到原告范莹名下;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就原告所诉的13016XXXXX及13016XXXXX两个号码的过户情况,被告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以其员工倪茜的名义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自2013年4月-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相关吉祥号码的户主资料,接着伪造户主身份证件,再到营业厅利用该证件非法将他人的吉祥号码过户到其早已伪造好的假身份证名下,最后通过网络以***的名义卖给他人,现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莹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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